一級重大危險源儲罐出口是否設置低低液位聯鎖切斷功能?
發布時間:
2024-07-10 09:38
一級重大危險源(甲醇、碳三、碳四、丙烯、乙烯、丙烷儲罐)出口是否設置低低液位聯鎖切斷功能?
對于一級重大危險源(甲醇儲罐)屬于低壓儲罐,通常情況,設計壓力小于0.1MPa(G)且公稱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m3,儲罐物料進出口管道靠近罐體處應設一個總切斷閥,當該重大危險源由多公稱容積小于1000m3時,可參照執行;
一級重大危險源(碳三、碳四、丙烯、乙烯、丙烷儲罐)屬于液化烴儲罐,出口應設置低低液位聯鎖切斷功能。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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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第十三條: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涉及重大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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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五條,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構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涉及重大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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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應急〔2019〕78號)規定:液化烴儲罐底部的液化烴出入口管道應設可遠程操作的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的執行機構應有故障安全保障的措施。依據《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T3007-2014)第6.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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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液化烴儲罐區安全管理規范》(AQ3059-2023)第6.1.1條,液化烴壓力式儲罐的設計要求如下:(a)新建儲罐下部進、出物料管道上靠近儲罐的第一道閥門應為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不應用于工藝過程控制。(壓力儲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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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程》(AQ3053-2015)第6.13條,切斷閥:儲罐物料進出口管道靠近罐體處應設一個總切斷閥。(6.13條為強制性條款,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壓力小于0.1MPa(G)且公稱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m3、建造在地面上、儲存毒性程度為非極度或非高度危害的石油、石油產品或化工液體介質、現場組焊的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公稱容積小于1000m3、儲存其他類似液體介質的儲罐,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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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SH3136-2003)第6.1條緊急切斷閥: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應設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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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問題的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8〕27號):
(一)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13項)
6.構成二級重大危險源的苯罐區、甲醇罐區未設置罐根部緊急切斷閥。
(三)江蘇大華化學工業有限公司(11項)
8.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罐區未設置罐根部緊急切斷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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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要求:《罐區隱患整改攻堅戰指導意見》(集團工單安風〔2016〕39號),四、低低液位聯鎖、高高液位聯鎖
2.對屬于一級或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儲罐,除設置高、低液位報警外,還應對低低液位和高高液位設置相應的報警及聯動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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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會商意見:《關于印發<關于油氣儲存設施緊急切斷閥設置的專家會商意見>的通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2023年9月19日)
1.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30m或公稱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儲罐、儲存I級和Ⅱ級毒性液體的儲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甲B和乙A類可燃液體的儲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的其他可燃液體儲罐,其物料進出口管道靠近罐體處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4.緊急切斷閥應與儲罐的高高、低低液位報警聯鎖。
綜合以上,依據一、二、三、四、六、七等規范要求,一級重大危險源(碳三、碳四、丙烯、乙烯、丙烷儲罐)出口應設置低低液位聯鎖切斷功能;依據一、二、五、七、八、九等規范要求,一級重大危險源(甲醇儲罐),通常情況下設計壓力小于0.1MPa(G)且公稱容積大于或等于1000m3,出口應設置低低液位聯鎖切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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