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設項目重大設計變更的范圍及變更后需采取的措施
發布時間:
2024-11-21 10:22
依據《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 3033-2022)第9.2.2條,重大設計變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b)建設項目地址發生變更;
c)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d)安全設施方案修改,包括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統的變更;
e) 涉及重要設計文件的變更;
f)SIF或安全聯鎖的原則性修改;
g)可能涉及安全、消防等政府審批事項的變更;
h)可能降低建設項目安全性能的其他設計變更。
當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應落實以下文件要求: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修正)第十五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1月30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二十條,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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