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倉庫、生產區的化工安全知識
發布時間:
2024-05-13 09:17
化工安全知識:廠房
(一)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甲類:使用或生產下列物質的生產
① 閃點<28℃的液體(易燃液體)。如:乙醚、乙醛、乙醇、苯等。
② 爆炸下限<10%的氣體。如:乙炔、氫、甲烷、乙烯、1,3-丁二烯、環氧乙烷、石油氣、天然氣等。
③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質。如:白磷(自燃)、紅磷(氧化燃燒)、三乙基鋁(自燃)、鉀、鈉等等。
④ 常溫下受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如:鉀、鈉等。
⑤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如過氧化物等。
⑥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2,4,6-三硝基甲苯(TNT)、三硝基苯酚、火藥等。
⑦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大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因設備內沒有助燃氣體,不能燃燒。此類物質必須保持在密閉設備中生產,一旦設備或管道發生泄露,沒有其他的火源,該類物質就會在空氣中立即起火燃燒,導致火災事故)
乙類:使用或生產下列物質的生產
① 閃點≥28℃或<60℃的液體。如:氯苯、丁醇、煤油等。
② 爆炸下限≥10%的氣體。(此類氣體較少)
③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指二級氧化劑,即非強氧化劑。如:過二硫酸鈉、高碘酸、重鉻酸鈉、過醋酸等。)
④ 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燃燒性能比甲類易燃固體差,燃燒速度較慢。如:硫磺、樟腦、松香等。)
⑤ 助燃氣體。(本身不能燃燒,在有火源的情況下,如遇可燃物會加速燃燒,甚至有些含碳的難燃物或不燃物也會燃燒。如1983年上海某化工廠,在打開一個氧氣瓶的不銹鋼閥門時,由于靜電打火,使該氧氣瓶的閥門迅速燃燒,閥心全部燒毀。因此這類物質生產也是危險性較大的生產。)
⑥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液體霧滴。
丙類:使用或生產下列物質的生產
① 閃點≥60℃的液體。如柴油等。
② 可燃國體。
丁類:具有下列情況的生產
① 對非燃燒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熱或熔化狀態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火焰或火花的生產
② 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燒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他用的各種生產。
③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戊類: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燒物質的生產。
(二)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
(三)廠房的安全間距
①一般情況
注:①安全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凸出的燃燒構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以后有關條文均同此規定)。
②甲類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安全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m,戊類廠房之間的安全間距,可按本表減小2m。
③高層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安全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m。
④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安全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
⑤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蓋耐火極限不低于1h時,其安全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于4m。
⑥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和水幕時,其安全間距可適當減少,但甲、乙類廠房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不應小于4m。
⑦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均為非燃燒體,如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當每面外墻上的門墻洞口面積之和各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安全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5%。
⑧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原有廠房,其安全間距可按四級確定。
②危險化學品生產廠房與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小于50m,距廠外高壓線不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
③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廠房與下列地點的安全間距應不小于下列規定:
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30m;
廠外鐵路線-----30m;
廠內鐵路線-----20m;
廠外道路-----15m;
廠內主要道路------10m;
廠內次要道路------5m。
(四)廠房其他方面的檢查
①廠房不應設置在底下室或半底下室。
②自然通風條件:最好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每個生產車間必須有兩個安全出口。
③疏散通道:無障礙物,便于快捷疏散。
④消防通道:寬度不小于3.5m,通道上不得有障礙物。
⑤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間距≤120m,室內消火栓間距 ≤30m。
⑥電氣系統: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防爆等級應與生產場所存在的物質的危險性相適用。
⑦安全措施:必要的安全設施是否按需設置;已有的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要求,有什么問題;安全設施的管理是否合理,有效。
化工安全知識:危險化學品倉庫
(一)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
(二)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間距
注:①兩座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建筑面積不超過本規范第4.2.1第一座庫房的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②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00m。
③單層、多層戊類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00m。
(三)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疏散
①庫房或每個防火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于兩個,工作時間不得上鎖。但一座多層庫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個門。高層庫房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疏散通道應有明顯的逃生標志,疏散通道的樓梯最小寬度不應小于1.1m。
②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庫房外,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升降機,宜設置在庫房外。當必須設在庫房內時,應設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井筒內,井筒壁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③庫房、筒倉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樓梯,但其寬度不應小于60cm,傾斜度不應大于60度,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0.8m。
④高度超過32m的高層庫房應設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消防電梯。
甲、乙類庫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設在丙、丁類庫房內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小時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小時的樓板分隔開,其出口應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四)危險化學品倉庫的防火防爆設施
①危險化學品倉庫電力裝置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現行的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②危險化學品庫房內的電氣照明設備必須安裝防爆型的。如亮度不夠或裝防爆燈有困難,可在庫房外面安裝與窗戶相對的投光照明燈,或采用電線裝在庫外的壁龕式隔離照明燈。
③甲類庫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電力架空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丙類液化儲罐不應小于1.2倍。但35kV以上的電力架空線與儲量超過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氣單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
④大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或獨立設置的化工庫,應采用獨立的避雷設施,或在每座庫房的兩端防火墻上安裝避雷針。
⑤按照儲存物品的性質、數量及占地面積,配備相應的、足量的消防設施和各種滅火器材。
(五)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其他檢查
①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②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且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④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按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存放,采用的儲存方式應與其性質相適用。
⑤各種化學性能相互抵觸或滅火及防護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合儲存。
⑥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內應安裝自動檢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⑦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化學品不得漏天堆放。
⑧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漏天或潮濕、積水的建筑物內儲存。
⑨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放在一起,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⑩壓縮、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然物品、腐蝕物品隔離儲存。
⑾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共同儲存。
⑿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
⒀易燃氣體、遇潮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氣混合儲存。
⒁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內堆放可燃廢棄物品。
⒂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⒃物品應分類、分堆儲存,每堆占地不宜大于100m2,堆與堆間距不小于1m、堆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堆與頂(梁)、柱間距不小于0.3m,燈的垂直下方與物品水平間距不小于0.5m,燈具下方不得堆放物品,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m。
⒄劇毒化學品及其他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并將其數量、地點及管理人員情況報公安部門和安監部門備案。
化工安全知識:生產區
1.加強明火管理,廠區內不準吸煙。
2.生產區內,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3.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5.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6.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7.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9.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0.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
11.未辦高處作業證,不系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
13. 未安裝觸電保安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14. 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特殊工種職工,未經取證,不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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