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
發布時間:
2024-05-08 09:19
企業對新、改、擴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項目試生產、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環節的流程及需要提供的檔案資料不熟悉,導致建設項目“三同時”檔案資料缺失。本文針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項目試生產、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程序以及需要提供的資料進行梳理。
一、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法規文件要求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79號令修訂45號令)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77號令修訂36號令)
《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應急[2022]52號)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魯安監發〔2018]17號)
《關于做好化工行業中試項目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魯化安轉辦〔2019]49號)
《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2022)
二、危化品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
1.1術語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為新建項目:
(一)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二)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為改建項目
(一)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
(二)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為擴建項目:
(一)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
(二)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1.2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一、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二、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劇毒化學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項目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三、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3、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五、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 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 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六、申請資料及許可條件
申請資料:
1、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2、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對);
4、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許可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5、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6、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7、企業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8、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應急救援措施(預案);
9、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學歷或專業資質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10、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區域位置圖;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許可條件:
1、建設項目設立符合城市經濟發展總體規劃;
2、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3、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4、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1.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三)對未采納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五、審查資料、許可條件
設計審查申報資料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2、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原件和復印件);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4、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原件和復印件);
5、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6、建設項目區域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等相關資料(新建項目還需提交初步設計說明及圖紙)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許可條件:
1、建設項目通過了安監部門的設立安全審查;
2、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
3、安全設施設計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規定編制;
4、采納了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
5、對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作出了充分論證說明。
1.4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 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二、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 ,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
三、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生產準備的完成情況;
(二)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不超過1年
(三)投料試車方案;
(四)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
(五)建設項目周邊環境與建設項目安全試生產(使用)相互影響的確認情況;
(六)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人力資源配置情況;
(八)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四、試生產(使用)前,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試生產(使用)時,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五、審查資料、許可條件
1、總體試車方案和專項試車方案;試生產方案由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2、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論證,對試生產條件進行確認的技術報告;
3、“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和隱患、查未完成工程量、整改工作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重點檢查安全措施的缺項、設計缺陷等,并由工藝技術提供方、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總監及建設單位五方會簽;
4、試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5、成立應急救援組織和隊伍文件;《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氣防、救護、通訊等器材臺賬。
6、涉及“兩重點一重大”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資料。
7、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應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應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等相關資料。
8、開車前安全審查(PSSR),現場審查完成后,審查小組應編制開車前安全審查報告,明確整改項、整改時間和整改責任人,并在開車前完成整改。
9、試生產結束后,編制試生產總結報告,說明試生產各項控制指標的達標情況,安全設施運行情況,試生產起始時間,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明確試生產是否通過的明確結論,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1.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二、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三、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 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四、建設單位應當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下列文件、資料,并組織進行現場檢查: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二)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三)試生產(使用)期間是否發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四)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制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八)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九)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經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八)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六、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
七、審查資料、許可條件
竣工驗收申報資料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原件和復印件);
3、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
4、施工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5、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
6、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及其專家評審意見;
7、安全設施檢測檢驗報告或有關部門的專項驗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9、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
10、安全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
11、建設項目的區域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等設計圖紙;
12、建設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情況報告。
許可條件:
1、安全設施設計通過了市安監局組織的審查;
2、安全設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3、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的要求:
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檢驗、檢測合格;
6、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了安全評價;
7、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或者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
8、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發現的事故隱患得到整改。
附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審核表
序號 核查內容 核查依據 管理/物理屏障 核查方式 評審指南
1.1.1 1.企業應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使用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內。企業應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及時辦理登記證變更手續。
2.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企業對含有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未進行物理危險性些定和分類;對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未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和分類。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三條
《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 管理要素 查證書、現場 1.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
2.登記證在有效期內;
3.登記內容及時變更。
1.1.2 是否按照規定取得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45號,79號修訂) 管理要素 查各類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 抽查2021年后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
1.1.3 涉及硝化、過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工藝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否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應急〔2022〕52號) 管理要素 查審查意見書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記錄
1.1.4 是否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要求,選擇適用的方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當定量風險評價法確定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時,建設單位是否修改設計方案或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確保個人風險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要求,社會風險降低到可接受區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7年修訂)》(安監總局令〔2011〕41號 )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 37243) 管理要素 查評估報告、現場 抽查2020年后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告:1.查定量風險分析報告;
2.查定量風險分析報告與現場符合性
3.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滿足GB36894確定的個人風險基準的要求,制定了安全管理性措施并落實。
4.制定了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的工程技術性措施并落實。
5.制定了降低事故發生頻率的工程技術措施并落實。
1.1.5 《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是否落實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對策和措施。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79號修訂) 本質安全設計 查設計專篇、現場 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對策和措施落實記錄
1.1.6 若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改變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重新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是否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79號修訂) 管理要素查設計、變更審查資料 企業建設項目在詳細設計和施工安裝階段,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或重新設計,進行重新報批。
1.企業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承擔建設項目工程設計。
2.涉及 “兩重點一重大”的大型建設項目,其設計單位資質應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專業甲級資質。
3.液化烴儲罐區的工藝、設備變更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工程設計綜合或化工石化醫藥行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應及時對變更內容開展液化烴儲罐區的危害分析。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第一條
《化工企業液化烴儲罐區安全管理規范》(AQ 3059-2023)第4.12條 管理要素 查設計專篇、設計單位資質、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資料、安全設施試運行方案、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 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承擔建設項目工程設計。“兩重點一重大”的大型建設項目,其設計單位資質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專業甲級資質。
管理要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管理要素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充分參考了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有批復資料。
管理要素安全設施竣工后,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的,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管理要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
1.1.7 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性類別為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是否布置在裝置區內;布置在裝置區內的新建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是否按照《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設計規范》(GB 50779)進行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 《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應急〔2022〕52號) 本質安全設計 查平面布置圖、現場 1.涉及爆炸物的建設項目或易燃氣體、有毒氣體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在役化工裝置或儲存設施開展了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估。
2.開展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估符合GB/T 37243要求。
1.1.8 建設項目是否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79號修訂)本質安全設計查設計專篇、現場查設計專篇與現場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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